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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普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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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普通版本(通用3篇)

运输合同普通版本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

  承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_日

运输合同普通版本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畜牧业,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生产畜,充分调动农民养好牲畜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承包牲畜数量

  甲方将 (牲畜)发包给乙方饲养,共 头(只)。其中,种母畜 头(只),种公畜 头(只),肉畜 头(只)......。

  第三条 承包任务量与获益分配

  1.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的第 年 月以前,向国家交售肉畜 头,规格是 ;向甲方上交肉畜 头,规格是 ;向甲方提供生产用畜 头,规格是 ;在承包期内的第 年 月以前。......。到承包期满时,乙方必须保证有存栏数__头,其中,种母畜 头,种公畜 头,幼肉畜 头。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交售给国家的 (牲畜)的价金,甲乙双方按 :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乙方超额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和上交甲方任务以外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栏圈 间,牧场 亩(如果有),提供给乙方饲料地 亩 分以及如下工具:

  2.甲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乙方提供草料 公斤,其中 公斤, 公斤......,时间是 ;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平价商品粮 公斤,其中, 公斤, 公斤,......时间是 。

  3.甲方必须合理分配国家扶持畜牧业的物资和贷款指标,不得截留国家奖励乙方完成派购牲畜任务的粮食、化肥等指标。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保持栏圈的清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牲畜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饲养、牧放的牲畜不得损害山林、树木、庄稼。

  3.乙方必须爱护栏圈。合同期满时,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栏圈、饲料地、牧场(如果有)、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栏圈内的粪肥 %归甲方, %归乙方。

  4.乙方饲养的生产用畜,不得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牲畜转包给他人饲养。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栏圈、牧场(如果有)、饲料地、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元,以致乙方不能进行正常饲养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向乙方提供草料和商品粮,应向乙方偿付所欠草料、商品粮价值 %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甲方如不及时向乙方分配国家发放的贷款和物资,应按其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果截留国家奖励乙方的粮食、化肥等指标,应按其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完成对国家、集体的任务,每逾期一天,应按其价值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履行承包任务的,甲方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牲畜重新发包给他人。

  2.自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的栏圈、工具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修复或赔偿;乙方饲养、牧养的牲畜如损坏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集体、个人的庄稼等,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如将所承包饲养的生产用畜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出借或出租一头生产用畜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饲养的牲畜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其它

  。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中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 乡 村 组(公章)

  代表人:

  乙方: 村民

  年 月 日订

运输合同普通版本 篇3

  编号:

  劳 动合 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曾用名: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参加工作时间: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北京居住地:                                               

  在京居住年限:            

  手机号码: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和本人关系:                

  紧急联系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双方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录用条件

  甲方的录用条件如下:

  (1)

  (2)

  (3)

  (4)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3)在向甲方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简历或信息的;

  (4)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5)不具备各地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6)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7)工作理念和态度与甲方的公司文化冲突的;

  (8)经甲方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9)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

  (10)曾经被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未事先说明的;

  (11)曾经因过错被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说明的;

  (12)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

  (13)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尚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

  (14)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15)无故拖欠公、私款尚未清偿的;

  (16)违反甲方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7)酗酒、吸毒的;

  (18)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未事先说明的;

  (19)通缉在案的;

  (20)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上述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如果甲方在试用期内未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情形,在试用期满后如果发现乙方存在上述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之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条工作内容、地点和岗位职责

  1、甲方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点)担任          ,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等,按甲方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2、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胜任能力,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对乙方考核结果、以及乙方身体状况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乙方同意,根据岗位及甲方的经营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甲方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有需要时,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到外地工作。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3、乙方的岗位职责如下:

  (1)

  (2)

  (3)

  (4)

  (5)

  4、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的地点。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如果乙方提出异议或者对甲方的安排和调整工作岗位不予接受,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或工作地点)的,乙方应予与接受,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身体状况等原因,达不到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需要,不能胜任工作,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3)根据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经甲方考核,乙方绩效不合格的;

  5、发生本条任一情形之日起三日内,若乙方不向甲方提出修改本合同的,视为乙方同意实际变更本合同之约定。

  6、乙方的具体工作地点也可以根据其工作岗位来确定。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乙方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或在甲方所属的不同部门或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调动。

  7、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全面和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和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指派的工作任务。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工作条件和业务机会为本人或第三人工作或服务,也不得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为本人或第三人办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更不得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和利益相冲突的事项或业务,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将按照其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公司预期损失的利益或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工作时间按照甲方向当地劳动部门审请批准的工作间执行。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4)甲方从关爱员工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提倡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乙方延长劳动时间,乙方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自行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属于加班。

  2、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的,负责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确认甲方在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后需要主动向公司申请节假日之工资差额。

  3、乙方加班须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提前申报并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4、乙方享受公司的规章制定休息休假,具体详见员工手册或者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乙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考勤奖励+绩效工资+提成+各项福利津贴。其中考勤奖励、绩效工资和各项福利津贴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中的标准执行。乙方的工资可以随岗位调整而调整,其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新岗位标准执行。

  2、乙方试用期期间基本工资(税前)为     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税前)为     元/月。

  3、乙方必须遵守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制度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除其相应的奖励,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4、乙方当月工资的发放日为次月的   日,如发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最近的工作日。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5、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乙方绩效考核连续二次不达标,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或提供培训后仍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调岗调薪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7、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甲方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乙方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无明确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及乙方绩效确定,为基本工资、提成等之外的独立奖励,如乙方经考核不具备取得奖金的条件,则奖金不予发放。未满一个工作年度离职的,视作放弃评定年终奖励的资格。

  9、甲方可依据下列事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1)乙方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2)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甲方代为支付)造成的损失赔偿部分;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罚款;

  (4)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如:     应由乙方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及其他款项。

  10、乙方确认甲方可依据下列事项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但需告知乙方知晓:

  (1)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之有关标准变更或重新制定。

  (2)乙方每月(季度、年度)工作业绩及工作态度的考核记录。

  (3)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情况。

  (4)甲方盈利状况及公司业务状况。

  (5)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发生变化。

  11、若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乙方须出具区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诊疗记录和相关病例等,甲方同意为乙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病情保守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但是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4、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意识和职业技能。如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定的劳动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甲方可以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酌情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和劳动纪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和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分,乙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保密条款

  1、乙方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机会和条件了解、掌握和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和业务信息、注册商标等商业秘密。在任何情况下,用于甲方业务的信息、使甲方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信息及甲方的内部机密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披露、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以此理由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补偿,且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因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工作场所、人力资源等任何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各类信息和资料,均属于甲方的技术成果,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有权自由利用上述技术成果,但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自行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该职务成果。在甲方进行职务成果的申请、注册、登记的过程中,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甲方所需的信息和协助,以使甲方取得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3、在合同期限内,为从事甲方规定或者指派的工作任务,乙方可使用上述成果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其公开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也无权许可他人使用或公开。在乙方离职后,乙方不得自行使用上述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其公开或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也无权许可他人使用或公开,直至上述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并非因乙方泄露而为公众所知,或上述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以此原因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补偿,且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将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的物品和资料以及在合同期限内领取的所有物品和资料,包括但并不限于各类文件、便携式电脑、电脑软件、以及其他各类物品、资料、(信息)载体等全部交回给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妥工作交接和款项结算等所有相关手续。若乙方在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笔记本)中存有任何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等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的复制件,并将该等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从乙方的个人财产中永久删除。若本款提及的复制或删除因任何原因而无法实现,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转移该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于转移时该个人财产实际市场价值的款项。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签署并交付给甲方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其已履行本款项下的义务。

  5、本项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在任职期间未经单位许可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或者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一经发现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可以从乙方应得的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第十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内部管理。

  2、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核实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

  3、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执行劳动纪律,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集力。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乙方的管理。乙方如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包括不限于甲方的员工手册等中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乙方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为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不得兼任甲方以外任何单位的工作,不得保留任何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如有隐瞒,将承担被辞退的后果。

  4、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工作,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规定的项目,该项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解除。

  5、保守个人工资待遇信息的义务。乙方不得泄露和传播本人及他人的工资,禁止探听他人工资或将自己工资告知他人。

  6、乙方必须对本人的职称、执业资格、注册证件、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7、乙方离职后需要及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各类手续交接完毕连同本劳动合同一起上交后方可离职。离职前要按岗位职责继续完成本职工作,离职时要填写《岗位文件、物品移交,交接明细表》,《离职手续办理清单》等表格并办理完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方可离职。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的,若有损失、遗失公司财物的,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付,另外自动离职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其按照旷工处理,从自行离职当日不计发任何工资。当天办理离职且无实际工作的,当天不计发工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变更合同的情况出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且乙方有过错的,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若乙方被查实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2)签订本合同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予说明的;签订本合同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入职时未主动向甲方说明的;

  3)签订本合同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入职时未主动向甲方说明的;

  4)签订本合同前对劳动关系的单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等而在入职时未主动向甲方说明的。

  5)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行为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1)乙方在入职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

  2)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相关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本部门及财务部相关规章制度的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行为);

  3)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超越甲方授权行为,对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4)利用工作和职权之便,所受贿赂或挪用、侵占甲方资产或甲方客户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乙方自营或兼有第二职业的;

  7)乙方向甲方辞职或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的;

  8)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9)乙方被发现其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不真实的工作经历、假的学历、学位证书、假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等),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的合同;

  10)乙方在工作期间顶撞上司、侮辱同事、发生打架斗殴的;

  1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进行工作交接后,甲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临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的加班费临时紧急招用新员工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工作未完好交接造成的业务损失等均由乙方来承担,其损失可以从乙方应得的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乙方如果因其职务行为而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需要履行完赔偿责任后甲方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被清算解散的;

  (6)甲方法定营业期限届满并不继续经营的;

  (7)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十五天的;

  (8)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甲方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造成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妥及经济补偿金不能及时支付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擅自离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甲方依照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的罚款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的部分向乙方追偿。

  3、因乙方原因提前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出资进行培训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甲方在此期间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合计        元整,乙方可选择于本合同解除之日向甲方偿付,或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做相应的扣除。

  4、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或者证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有竞业限制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并导致甲方的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事宜

  1、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保证乙方与其他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及所有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技术、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或转让,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3、乙方已详细阅读,理解甲方所指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愿遵守已实施的和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依法制定并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确认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胁迫、乘人之危等可以变更或撤销之情形。

  4、乙方应承担因提前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生产、经营等各种损失。

  5、甲方可根据对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效益工资部分进行调整,若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可进行调岗。

  6、本人已知悉员工手册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承诺资源遵守。

  7、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况下,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地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快递、EMS或挂号信邮寄至上述任一地址的,视为送达。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相关文书送达地址:

  乙方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收件人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紧急联系人姓名:                

  本人和紧急联系人关系: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将有关通知、处罚、变更等相关书面文件寄到乙方上述地址视为已送达。若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信息有变化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履行书面变更手续,否则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继续有效。所有文件送达紧急联系人也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附件:(1)保密协议;(2)员工手册;(3)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乙方到甲方处报到之日起,且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乙方承诺:

  如您对本劳动合同无异议,请手抄下列斜体字部分。

  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劳动合同,对各项条款已理解领会、无异议,本人承诺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间严格遵照执行。本人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本人承诺签订本劳动合同时无其他劳动关系存在。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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