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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宣传内容_侨法宣传资料_侨法宣传内容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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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侨法宣传月使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工作更扎实、更具体,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侨务政策,在全社会形成知侨、爱侨、护侨和支持侨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侨务工作。小编特收集整理侨法宣传内容、侨法宣传资料供同志们参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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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涉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公布,2000年10月31日修正)

  共30条,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年6月23日第410号国务院令颁布)

  共30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归侨侨眷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2年11月27日上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适用范围:归侨侨眷。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共36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

  (1997年4月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系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等捐赠人,自愿捐助、赠予款物和受赠单位接受、使用捐赠款物的行为和活动。

  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以及他们投资企业的捐赠,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共30条,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自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以来,至今已有17年的历史了。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法律,也是我国侨务工作开展一百多年来,第一部最系统完整的法律。

  这部法律体现的精神首先是体现宪法原则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54年的宪法到1982年的宪法都明确的规定了国家要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贯彻《宪法》的精神,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来落实《宪法》的原则,这首先是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第二这个法律具体体现了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原则。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一共30条,其中有26条都涉及到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具体保护的内容。

  第三个精神就是要体现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具体保护原则内容。所以在法律的条款当中,既规定了对归侨侨眷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精神,同时又对归侨侨眷在政治权利、在经济财产权、在文化教育权利、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在出入境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等等,都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把归侨侨眷都概括起来,予以规范和实施。

  在五五普法期间,国家普法办已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五五普法的规范。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在全国的普及宣传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赋予侨办的职能就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同时组织开展本地区内的归侨侨眷的保护工作相关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侨务政策问答

  1、华侨、归侨、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华侨是指:1)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归国华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归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这里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单说就是上三代下三代。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身份不变。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并享受侨眷待遇。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三侨生是指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侨联出具,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外省市归侨在沪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出具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及本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

  三侨生升学的照顾政策包括: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8分。

  3、华侨、华人、港澳居民子女来沪就读享受何种待遇?如何办理?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申请就读人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父母为本市居民的,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也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华人、港澳居民子女的身份由市政府侨办认定,其收费标准按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就读人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时需提供:

  1)申请就读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

  4)与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申请就读人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需提供:

  1)区、县侨办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申请就读人半年内在本市两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华人、港澳居民子女来沪就读的身份认定需提供:

  1)申请就读人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2)来沪就读子女在沪的暂住证(外国人居留证);

  3)与来沪就读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或证明;

  4)申请就读地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国侨办网站 http://www.gqb.gov.cn/

  4、侨务工作的三个“大有作为”

  1)在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贡献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

  2)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方面,侨务工作大有可为;

  3)在开展民间外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扩大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交往方面,侨务工作大有作为。

  5、侨务工作的“三个坚持”

  1)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

  2)坚持以国内侨务工作为基础,以国外侨务工作为主导。

  3)坚持为国家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统一。

  6、侨务工作的五条基本原则

  1)“三有利”的原则;

  2)区别华侨华人国籍界限的原则;

  3)公开合法的原则;

  4)积极稳妥的原则;

  5)“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

  “三有利”原则是:有利于海外侨胞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发展我国同海外侨胞住在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

  7、侨务工作需处理好的五个关系

  1)正确认识和处理侨务工作为国家大局服务与为侨服务的关系。

  2)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内侨务工作与国外侨务工作的关系。

  3)正确认识和处理华侨工作与外籍华人工作的关系。

  4)正确认识和处理维护侨胞权益与发展同侨胞住在国友谊的关系。

  5)正确认识和处理侨务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8、侨务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侨务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原则)就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9、侨务调研宣传工作的“三个贴近”

  1)贴近海内外侨情;

  2)贴近侨务工作对象;

  3)贴近侨务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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