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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家园-离不开鸟类宣传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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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家园-离不开鸟类宣传手抄报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春天是鸟儿繁殖的季节。人们常说:“莫打三春鸟”我国劳动人民对于鸟类的认识和爱护自古以来就有着传统。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公元前221年),孔子提出“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史记·孔子世家》)的保护鸟类思想。西周王朝不仅注意保护雌鸟,而且也注意保护幼鸟。如:“祭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即雌性鸟兽)”、“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周礼》)。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规定:“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孕育不得杀,壳卵不得采”等等(《淮南子》)。说明帝王王法规定,不准捕杀繁育的亲鸟,禁止掏鸟蛋。到宋朝,有关爱鸟护鸟的法令,有“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鸟,弹射飞鸟”(《续资治通鉴长编》)。至元代还规定了“严禁狩猎天鹅、鹰隼”的法律。对于鸟类的认识和保护,到了明朝的李时珍(1518年~1593年)着述的《本草纲目》,记述的鸟类有三卷。第47卷的水禽类23种,第48卷的原禽类23种,第49卷的林禽类17种、山禽类13种。这部历史巨着,不仅具有医学方面的实践意义,驰名中外,而且,又是我国当时的识鸟爱鸟的总结,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对于鸟类认识和爱护的光荣传统和悠久历史。

  但是,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对爱鸟护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而推动这项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时期。早在1981年3月,中日两国为了保护迁徙于两国之间的候鸟,签订了《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环境协定》。

  9月14日,林业部等8部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其中“建议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初(具体时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确定一个星期为‘爱鸟周’”.

  9月25日,国务院批转了该请示的通知。

  1992年,国务院批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将“爱鸟周”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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