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的写作方法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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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3.例文 例文一: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桐城市人民政府: 桐城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1991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桐城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桐城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例文二: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你司《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建议将第五条(二)中的“林地用途”改为“林业用地性质”;将第五条(五)中的“优先权”改为“优先流入权”。
2.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改为“接受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3.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改为“适合条件”。
4.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改为“流入方有权对其全部或部分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
5.建议将第十六条改为“流入方在流转期内对其在流入的林地上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流出方依法收回林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6.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删除。
8.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以转让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内容删除。
9.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一)中的 “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改为“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将第二十四条(七)中的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改为“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和林地投入补偿的处理”。
10. 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改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公证、鉴证部门”。
11.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改为“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备案”。
12.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改为“林地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全部删除。
13.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林业主管部门”改为“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
14.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改为“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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