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特色安全无公害养猪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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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猪生产的安全无公害问题涉及三个方面:①公共安全问题,包括人畜共患病、急性传染病、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其中,人畜共患病问题和急性传染病问题发生几率很小,一旦发生容易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而受到政府重视,因而可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而药物和重金属残留长期、广泛地存在,到目前为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②环保问题,包括规模化猪场及个体养殖户的粪污排放问题和土壤中矿物质富集问题,其中,规模化猪场及个体养殖户的粪污排放问题在部分地区得到较好解决,但大部分地区还没有解决,而土壤中矿物质富集和重金属残留是同时发生的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③猪肉食用品质问题,主要是宰前应激造成生理异常肉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猪肉产品的药物残留已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及产品出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药物残留问题的由来
猪肉产品的药物残留是肉猪养殖中没有贯彻执行休药期制度造成的。休药期是生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的间隔时间。《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生猪饲养过程中许可使用的17种抗寄生虫药物、79种抗菌药物及《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13种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休药期见表1。
我国生猪养殖经营结构见表2。肉猪主要的来源有:①肉猪散养农户,主要饲养生长育肥猪,通过猪贩进入肉联厂,占我国总肉猪市场的70%~80%;②自繁自养的专业户和商品猪场,在提供生长育肥猪的同时,也产生一定量的淘汰种猪作为肉猪;③种猪扩繁场,在生产父母代种猪的同时,生产占本场总出栏头数50%以上育肥肉猪及淘汰种猪;④种猪选育场,在生产纯种种猪的同时,一般也生产占总出栏头数50%以上的不合格种猪及淘汰种猪作为肉猪。
我国生猪养殖经营结构及猪肉流通体系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图1)。在美国占总饲养户26%左右的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饲养场提供市场总量94%的肉猪,而56.7%的小饲养规模农户提供1%左右的肉猪,且所有散养农户基本实现合同制养猪。而我国养猪经营结构正好相反,占总养猪户99.7%的小规模散养农户占据了肉猪市场80%的份额,且基本上没有实现合同制养殖。
据作者对猪场技术员的调查表明,多数猪场技术员并没有认识到休药期制度,更不知道各自猪场使用兽药相应的休药期为多少天,自然也谈不上执行休药期了;而对饲料厂的调查也表明,大多数饲料厂没有执行休药期制度。而我国大量的散养户由于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有效奖惩机制,休药期制度的执行也无从谈起。因此我国肉猪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药物残留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国内外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的措施
欧美养猪发达国家由于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农民经济组织经过100多年的建设已经非常完善,对养猪生产流通等也形成了成熟的产供销体系,而且政府对养猪生产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在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的措施中,主要政策及技术包括:极其严厉的环保法律、实现合同订单生产、采用无抗日粮、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执行严格的休药期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欧美养猪发达国家单位动物产肉量显著高于我国(表3),除了屠宰率较高外,主要原因是猪屠宰体重比我国高。根据猪的生长发育规律,现有的瘦肉型商品肉猪在90千克~120千克阶段具有很高的生长速度和产肉潜力,只要适当控制饲料营养成分,可以控制体脂沉积的问题。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屠宰体重往往控制在90千克体重,白白浪费了肉猪巨大的产肉潜力。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学习国外经验,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主要措施有:①定点屠宰措施,目前全国有肉猪屠宰场5万多个,其中屠宰能力在10万头~50万头的1500余家,50万头~100万头的300余家,超过100万头的100余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私屠滥宰问题,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猪肉的人畜共患病及猪肉微生物感染问题,但对药物残留问题没法解决。②行政检查制度,采用抽样检测,目前主要局限于部分规模化猪场,且主要集中在个别社会上比较敏感的指标,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而其他大量指标无法进行全面监测。③市场准入制,主要是超市面向肉联企业,肉联企业面向猪场和养猪协会,这种措施在部分地区可行,如内地向香港出口肉猪,由于供猪企业都是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集约化猪场,基本上可以保证肉猪的安全,但前提是肉猪收购价格显著比一般市场价格高,这在内地大多数地方没法实行。④可追溯制度,通过条形码、信息网络和电子耳标技术,实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信息链接。由于成本、基础建设及农户科技素质等因素制约,这个措施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无法大规模实施。⑤产业化措施,我国发展产业化养猪已有20多年历史,除极少数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并不能实现相互促进,平衡利益,因此也解决不了药物残留问题,特别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具有很大的安全漏洞。
总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一定规模上解决了肉猪的安全问题,但由于我国养猪业规模大、经营结构以散养农户为主、从业人员多且素质总体低下、农村合作组织基础差,同时安全肉猪涉及的监测指标多、监测成本高等客观现实,无法有效建立安全无公害肉猪养殖体系。
建立独立的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养猪业中应该在现有的散养农户育肥猪养猪经营、子猪扩繁经营、自繁自养经营、种猪扩繁经营及种猪选育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干预,建立独立的集约式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模式,即建设独立的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场,将以上各种经营中出栏的肉猪集中起来,通过一段时间的休药期饲养,确保肉猪体内实现无药物残留后,再进行屠宰加工。
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在经济上是可行的。举例说明,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场从农户收购80千克体重的育肥猪,价格为每千克7元,休药期饲料价格每千克1.6元,休药期期间日增重850克,料肉比为3.0。通过47天的休药期饲养,消耗120千克饲料,达到120千克体重,进入屠宰加工线。整个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过程,平均每头肉猪进出差价为280元,饲料成本为192元,其他生产成本为50元,利润达到38元。同时由于猪场规模大,产生大量的粪便,可以通过集中处理,生产有机复合肥,产生额外的收入。
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对解决药物残留问题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企业,由于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可以实行最严格的haccp认证制度,确保执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通过40天左右的休药期集中饲养,可以将表1中前期饲养中可能施用的所有药物残留排出体外,实现宰前体内无残留。
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可以采用股份制经营,将政府投资、肉联企业、各类猪场、养猪协会及农户资金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相互监督,民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安全生产。休药期养殖场选址需要靠近肉联厂,替代肉联厂的待宰栏,以减少宰前应激,并根据市场对肉品质的需求,通过饲料进行调控。猪场布局需要采用单元化,自动给料,完全实行整栋猪舍的“全进全出”饲养,以避免不同来源的肉猪造成的交叉感染。
将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和定点屠宰制度、行政检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及合同生产制度结合起来,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无公害肉猪养殖经营体系,确保我国养猪业的健康发展。
药物残留问题的由来
猪肉产品的药物残留是肉猪养殖中没有贯彻执行休药期制度造成的。休药期是生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的间隔时间。《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生猪饲养过程中许可使用的17种抗寄生虫药物、79种抗菌药物及《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13种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休药期见表1。
我国生猪养殖经营结构见表2。肉猪主要的来源有:①肉猪散养农户,主要饲养生长育肥猪,通过猪贩进入肉联厂,占我国总肉猪市场的70%~80%;②自繁自养的专业户和商品猪场,在提供生长育肥猪的同时,也产生一定量的淘汰种猪作为肉猪;③种猪扩繁场,在生产父母代种猪的同时,生产占本场总出栏头数50%以上育肥肉猪及淘汰种猪;④种猪选育场,在生产纯种种猪的同时,一般也生产占总出栏头数50%以上的不合格种猪及淘汰种猪作为肉猪。
我国生猪养殖经营结构及猪肉流通体系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图1)。在美国占总饲养户26%左右的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饲养场提供市场总量94%的肉猪,而56.7%的小饲养规模农户提供1%左右的肉猪,且所有散养农户基本实现合同制养猪。而我国养猪经营结构正好相反,占总养猪户99.7%的小规模散养农户占据了肉猪市场80%的份额,且基本上没有实现合同制养殖。
据作者对猪场技术员的调查表明,多数猪场技术员并没有认识到休药期制度,更不知道各自猪场使用兽药相应的休药期为多少天,自然也谈不上执行休药期了;而对饲料厂的调查也表明,大多数饲料厂没有执行休药期制度。而我国大量的散养户由于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有效奖惩机制,休药期制度的执行也无从谈起。因此我国肉猪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药物残留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国内外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的措施
欧美养猪发达国家由于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农民经济组织经过100多年的建设已经非常完善,对养猪生产流通等也形成了成熟的产供销体系,而且政府对养猪生产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在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的措施中,主要政策及技术包括:极其严厉的环保法律、实现合同订单生产、采用无抗日粮、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执行严格的休药期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欧美养猪发达国家单位动物产肉量显著高于我国(表3),除了屠宰率较高外,主要原因是猪屠宰体重比我国高。根据猪的生长发育规律,现有的瘦肉型商品肉猪在90千克~120千克阶段具有很高的生长速度和产肉潜力,只要适当控制饲料营养成分,可以控制体脂沉积的问题。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屠宰体重往往控制在90千克体重,白白浪费了肉猪巨大的产肉潜力。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学习国外经验,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安全无公害问题。主要措施有:①定点屠宰措施,目前全国有肉猪屠宰场5万多个,其中屠宰能力在10万头~50万头的1500余家,50万头~100万头的300余家,超过100万头的100余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私屠滥宰问题,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猪肉的人畜共患病及猪肉微生物感染问题,但对药物残留问题没法解决。②行政检查制度,采用抽样检测,目前主要局限于部分规模化猪场,且主要集中在个别社会上比较敏感的指标,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而其他大量指标无法进行全面监测。③市场准入制,主要是超市面向肉联企业,肉联企业面向猪场和养猪协会,这种措施在部分地区可行,如内地向香港出口肉猪,由于供猪企业都是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集约化猪场,基本上可以保证肉猪的安全,但前提是肉猪收购价格显著比一般市场价格高,这在内地大多数地方没法实行。④可追溯制度,通过条形码、信息网络和电子耳标技术,实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信息链接。由于成本、基础建设及农户科技素质等因素制约,这个措施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无法大规模实施。⑤产业化措施,我国发展产业化养猪已有20多年历史,除极少数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并不能实现相互促进,平衡利益,因此也解决不了药物残留问题,特别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具有很大的安全漏洞。
总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一定规模上解决了肉猪的安全问题,但由于我国养猪业规模大、经营结构以散养农户为主、从业人员多且素质总体低下、农村合作组织基础差,同时安全肉猪涉及的监测指标多、监测成本高等客观现实,无法有效建立安全无公害肉猪养殖体系。
建立独立的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养猪业中应该在现有的散养农户育肥猪养猪经营、子猪扩繁经营、自繁自养经营、种猪扩繁经营及种猪选育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干预,建立独立的集约式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模式,即建设独立的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场,将以上各种经营中出栏的肉猪集中起来,通过一段时间的休药期饲养,确保肉猪体内实现无药物残留后,再进行屠宰加工。
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在经济上是可行的。举例说明,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场从农户收购80千克体重的育肥猪,价格为每千克7元,休药期饲料价格每千克1.6元,休药期期间日增重850克,料肉比为3.0。通过47天的休药期饲养,消耗120千克饲料,达到120千克体重,进入屠宰加工线。整个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过程,平均每头肉猪进出差价为280元,饲料成本为192元,其他生产成本为50元,利润达到38元。同时由于猪场规模大,产生大量的粪便,可以通过集中处理,生产有机复合肥,产生额外的收入。
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对解决药物残留问题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企业,由于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可以实行最严格的haccp认证制度,确保执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通过40天左右的休药期集中饲养,可以将表1中前期饲养中可能施用的所有药物残留排出体外,实现宰前体内无残留。
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可以采用股份制经营,将政府投资、肉联企业、各类猪场、养猪协会及农户资金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相互监督,民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安全生产。休药期养殖场选址需要靠近肉联厂,替代肉联厂的待宰栏,以减少宰前应激,并根据市场对肉品质的需求,通过饲料进行调控。猪场布局需要采用单元化,自动给料,完全实行整栋猪舍的“全进全出”饲养,以避免不同来源的肉猪造成的交叉感染。
将宰前肉猪休药期养殖经营和定点屠宰制度、行政检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及合同生产制度结合起来,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无公害肉猪养殖经营体系,确保我国养猪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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