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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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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代理协议书(精选12篇)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协议书 篇1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二、工程名称及内容:

  三、工程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其中: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0 (¥ 0 )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0 元(¥ 0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0 元(¥ 0 )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0 (¥ 0 )。

  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包括了建安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设备费等合同总金额。暂列金额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暂列金额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四、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五、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70 日历天。

  七、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九、合同文件

  (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审定的预算控制价;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设计方案及设计施工图纸;

  7、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施工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一式拾壹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壹份备案。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楼11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开户名: 开户名: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账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本工程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 2年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工程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建安劳保费的合同总金额。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1

  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审定的预算控制价;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施工方案及设计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签证、施工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4.2

  在上述专用条款1.4.1后,增加以下条款: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24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为根据承包人的进度要求提供一式叁套。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贰日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开工前完成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价格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5)、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待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有关外部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3. 监理人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3 分包

  在通用条款4.3.2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工程项目经理 姓名: 丁春林 注册证号: 桂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预算单价中。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为 开工前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 叁日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形象进度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每一个月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的额度为:无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删去通用条款原13.1.1原文,以下文取代: 13.1.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 开工前七日 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5.4.1、15.4.2、15.4.3款内容。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专用条款16.2款约定处理。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不 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5.8 暂估价

  15.8.4 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15.8.5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16 工程结算价款及调整方法。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承担约定范围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等风险(设计变更、招标人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不可抗力除外)。

  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基础价款.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6.1.1和16.1.2项内容,以下文代替: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材料价格差额

  16.1.1.1合同中的《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价格与施工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6.1.1.1.1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

  16.1.1.1.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价格:招标期价格按发包人提供的预算控制价确定,施工期价格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查确认。

  16.1.1.1.3材料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

  (1)施工期价格上涨,当涨幅>5%时, P=C×(A/B-1.05)

  (2)施工期价格下降,当跌幅>5%时, P=C×(0.95-A/B)

  式中P-可调整的材料差额;

  C-预算控制价中的本细目材料价;

  A-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B-招标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刊登的本细目材料价。

  16.1.1.1.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利润、规费)。材料价格调整后均要求乘以中标让利系数。

  16.1.2合同中的人工单价按省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不得调整。

  16.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和本专用条款第16.2.3款原则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16.2.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进行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但遇物价波动引起《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税前项目及设备用量发生变化及国家政策性调整时仍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原则调整暂列金额差额。

  16.2.3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也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参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造价信息未发布的特殊材料、设备材料,其价格按市场调查的实际购买价格加材料运费、采购及保管费计),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预算控制价相应专业的费率,风险费不计,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调整公式: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2)当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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