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路段管理的通告
关于路段管理的通告(精选3篇)
关于路段管理的通告 篇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公安部等八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按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并按核准的类别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包括到铁路货运站场、机场、码头转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本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市区东至大观路、东环高速公路(不含东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路),南至南环高速公路(不含南环高速公路),西至西环高速公路(不含西环高速公路和佛山市行政区域),北至广汕公路(大观路路口以西)、大源路(龙口路以南)、同和路、同嘉路、白云大道(同嘉路路口以南)、黄石路、机场路(黄石路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行驶;确需进入上述范围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严禁一切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过江隧道行驶。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外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我市东至东环高速公路、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环高速公路,西至广花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茅山互通立交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收费站出口处南边匝道口以北路段和匝道)、北环高速公路、西环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通行。
以上路段(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速度应控制在40公里/小时以内,在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时应在大型车道行驶。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目的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目的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剧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停车住宿时,应当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110报警服务台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安监、公安、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予以处理。
九、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通告》(穗府[20xx]4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七月五日
关于路段管理的通告 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施划有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仅限小型客车按照交通标志牌指示的区域和时间,沿道路顺行方向按停车泊位停放,违反上述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下列道路(路段)为交通繁忙路段(具体见附件),除在施划有临时停车泊位位置外,不允许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违反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不适用手机短信提示。
三、除上述路段外,在支路、小区道路临时停车或停放机动车,且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交警部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当事人在10分钟内自行驶离的,不予处罚。但同一路段同一违停车辆已提示3次的,将不再提示,直接予以处罚。
四、交警部门将适时对交通繁忙路段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调整,敬请留意。请广大驾驶员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停放机动车,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本通告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5月9日有效。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繁忙路段(不适用手机短信提示)范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路段管理的通告 篇3为维护郊县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和《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与《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路幅内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停放车辆、违章建筑、进行集市贸易以及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道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养护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持交通秩序的措施。
三、凡在道路路幅外两侧建筑旅馆、饭店、商店等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以留出足够的停车场地。已建房屋不符合上述要求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要逐步予以撤除。
四、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和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须由建设单位携带申请报告、工程施工执照、工程红线图等必备文件资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不准超占、超挖、超期施工。
施工期间要加强现场,围好现场,设牌标明工程概况及公安机关批准占用、挖掘的面积、日期,以便检查,施工现场必须高置护栏、照明等安全设备,白天悬挂红旗、夜晚悬挂红灯。根据施工场地大小、交通流量、施工路段长短等情况,配足施工管理人员,设置适当数量的纠察人员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遇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须服从公安机关关于暂停占用、挖掘道路并迅速恢复路面的决定。
五、需在道路两侧进行临时性集市贸易(包括庙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要负责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
六、严禁在道路上打谷晒场、放牧牲畜、堆积肥料。不准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及其它交通设施。架设跨路的电力、电信、电视广播电缆,其高度、深度等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七、凡违反本通知。不服取缔,拒绝、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交通纠察人员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分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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