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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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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精选3篇)

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

  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________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______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_________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条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八条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_________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十九条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_________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二十条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_________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部分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证)编号:_________,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

  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专利证)编号:_________,专利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三十条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第三十三条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部分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三十四条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七条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三十九条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四十一条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第四十四条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在转让之日起____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四、累计_________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________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可多选):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五十条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________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可多选):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一条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十二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七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九条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_________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十四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交_________解决。

  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甲方应将本合同签订情况报甲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乙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2

  (特许区域附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3

  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4

  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5

  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6

  甲方(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八、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九、本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十、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 篇2

  城镇小区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 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没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10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仪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0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 [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2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 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人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 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 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 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 元。(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01 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 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 供热价格

  10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1101 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 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冈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厂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 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 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3.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403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六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150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1502 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601 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对乙方的供热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5.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见附件七);

  6.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7.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8.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9.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1602 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01 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02 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规、违法经营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协议,供热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3.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热、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6.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供热设施,经供热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封闭供热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拒绝改正的;

  8.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9.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承诺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03 乙方承诺

  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热成本承诺

  乙方保证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4.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5.开展公益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6.提高供热信息化水平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用户基

  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乙方承诺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

  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1801 甲方法律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03条规定,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将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置其投资建设的

  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在征用过程中或本协议终止后,拒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

  4.甲方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甲方基于对获得特许经营者的监管的权力采用非正当行为对乙方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02 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对任何法律的违反,均适用所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0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时,应当服从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70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乙方违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时,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热、提供维修服务和供

  热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 人民币的违约金;

  10.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且确属乙方的 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1803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190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90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__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__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人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__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__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

  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0__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2101 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60日内举行。60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102 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210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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