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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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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精选22篇)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通,即______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

  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_________内,一闪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即不得超过________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_______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_________元)。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________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除外)。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___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范文;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合同范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_______%的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功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四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

  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签订。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章):_________受让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项;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项,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项,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六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出让年期的起算日期可视不同情况,自实际交付土地,或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但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六、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选择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项,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为日。

  七、合同第十一条中,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__〕58号)规定的控制指标,具体确定最低投资额、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

  八、合同第十二条中关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实行集中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不需要在合同中载明本条款内容。

  九、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属于第七条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贴价优惠的,选择第三项。

  十、合同第三十六条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中,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功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

  __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 ),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_______》(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___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3

  ( 字第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受让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 ),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 》(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4

  出让方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府土用(200)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

  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

  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

  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

  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

  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

  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积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出让人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视为放弃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村(居委会)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北

  ↑

  |

  |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共计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产后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为土地转让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为土地受让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利用荒废闲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员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后,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和有偿原则基础上,一致协商将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经营权超长期转让出租,特订立本合同。

  一:该两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积为共计:_________ 亩(大写:_________ 亩)。

  二:该土地租期五十年。从20_________年月 20_________年月

  三、土地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1社亩五十年按元/年计算总额为元(元整)。采取现金支付,合同签字日即时结算。甲方收到款项后出收据并加盖村民组公章和村民组长签字盖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l、双方协商一致向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报村民委员会一份,并报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

  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员签名名单(甲、乙方及村民委员会应持有该名单)。

  甲方:_________盖章,社长签字:_________社盖章,社长签字:

  乙方:_________签字

  20--年--月--日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9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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