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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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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整改意见(精选5篇)

安全检查整改意见 篇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对我省12个地市进行了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向省政府反馈了督查意见,并移交了综合督查整改通知单。为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结合省安委会7月初组织11个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责任,立即整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附件1是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倒查出各级政府和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工作措施,并于8月10日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报省安委办。附件2是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隐患。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人民政府承担督办主体责任,要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和企业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8月5日之前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要抓好各地各部门整改情况的收集并及时向国务院督查组报告。

  二、清醒认识,迅速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再动员再部署。从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反馈的督查意见和省安委会督查组反馈的情况看,全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家的部署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一些地区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高,存在工作不到位、行动不作为的现象。未及时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行动缓慢,一些部门未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很多企业和单位至今仍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不严肃,流于形式。三是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台帐不完整。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隐患登记不完整,整改不及时,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消防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全面、不准确。部分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应急演练、演练总结等工作流于形式。七是镇街一级安全生产检查任务重、困难多,存在很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畏难厌倦情绪,强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总体要求,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举一反三,综合分析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迅速研究制定深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工作措施,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进行针对性地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检查督查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大力度,督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深入细致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全面开展自查。省安全监管局已制定各类企业隐患排查表,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发布。全省每一个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全覆盖”要求,根据制定的检查表内容认真进行排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亲自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企业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隐患治理,生产经营现场管理,应急演练,安全管理档案、台帐等方面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等要建立每天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央企和省属企业在内部认真进行大检查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整改。要切实按照“零容忍”要求,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方案,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签名确认,并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企业员工监督。企业大检查台账和整改方案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四、认真履职,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组织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级安委办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切实组织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检查和督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既要认真排查自身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障能力、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又要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督查。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督促指导,深挖隐患、跟踪督查、坚决整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泥头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监管,发挥好卫星定位、地理信息、视频监视等设施的作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加强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治理;加大对机动车违规行驶、机动车非法营运以及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三小”场所、“多合一”场所、彩钢板房、出租屋、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强对街道、村(居)委会、物业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的消防培训,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职责;加强消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坚决整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护与安全网、施工现场用电不规范等问题与隐患。经信、教育、卫生、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切实按照督查组指出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责任的落实。

  各部门在综合督查和专业督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收集基层反映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需要当地政府解决的,要及时提出明确要求;涉及全省范围且需要省政府解决的行业性、政策性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要向省安委办反映,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报呈省政府研究解决。

  五、狠抓基层,加强对镇(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明确镇(街)基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提高镇(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实效。

  (一)制定检查表。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委会要组织力量制定本地区镇(街)安全生产检查表,列出对镇(街)各类企业和“三小”场所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确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

  (二)加强安全检查培训。要针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需要,开展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尤其是对镇(街)安全监管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明确检查的要求、内容和标准;镇(街)、村(居)要召集辖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举办培训班或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指导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认真组织自查自纠。镇(街)各类企业和“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都要按照检查表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对自查工作负责,并在检查表上签字后交镇(街)或村(居)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跟踪整改。各镇(街)、村(居)及其部门组织的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现场检查出的每一个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整改落实。检查结果报告由检查人员签字后,送当地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六、改进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创新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方式方法,推动工作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学习和借鉴国务院和省督查组的做法,采取飞行突查、定量抽查、专家助查、专业检查和综合督查等方式,严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要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组织领导及动员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汛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要重点抽查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倒查相关政府和相关部门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情况。要重点督查镇(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落实。对企业的检查,要认真检查企业完善落实安全检查和岗位检查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隐患治理、生产经营现场管理、应急演练、安全管理档案、台帐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当场查处、现场警示,并列出清单,落实督办;对典型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实效。

  附件:1.国务院督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

  2.国务院督查组在检查企业和抽查单位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7月22日

安全检查整改意见 篇2

  3月12日处里召开了紧急安全生产会议,针对环卫处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做出了加强我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会后,根据我所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迅速组成由所长、分管安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安全员和外包物业公司负责人的专项检查小组,于15—16日对我所管辖区域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在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我们重点对消防中心、配电室、动力机房、消防水泵房、风机房、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运行及安全用电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安全隐患

  1、 部分保安、保洁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外包物业公司保安、保洁员工流动性较大,有个别新上岗人

  员没有经过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相对比较淡薄,不能完全了解和熟练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

  2、安全管理工作缺陷及隐患

  对外包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够严格,办公休息场所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私自乱拉电现象;工作场所停车场有抽烟、乱扔烟头等现象。

  三、 整改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立即进行整改。根据隐患排除情况,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消防中心、配电室、动力机房、消防水泵房、风机房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把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身上,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检查巡查工作,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全力实现防患于未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加强对外包物业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外包物业公司负责人定期对其内部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物业公司不得私自乱拉电、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如有工作需要,必须向工程部申请,由工程部派专业电工进行拉电,如果再发现私自拉电情况,严厉处罚。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实操培训工作,向职工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生产常识,使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形成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生产局面。

  4、要求各部门各班组认真做好班前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班前检查不到位,隐患排除不彻底的部门和班组,进行严厉处罚,彻底消除隐患。

  广场物业养护所

  3月17日

安全检查整改意见 篇3

  省人民政府 省人大会:  

  20xx年6月至8月,省人大会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9月21日,省十届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大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报告》),肯定了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非法生产时有发生,煤矿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安全机制有待完善等,并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会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是对各级政府的极大支持和鞭策。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加以实施。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20xx年12月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和年初召开的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林树森省长反复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全省的“双降”目标的实现。要坚持把煤矿和道路交通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着力抓好煤矿关闭整合和瓦斯治理工作,着力抓好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和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治理各项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健全群众监督机制,严肃追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20xx年四季度到今年一季度,省人民政府连续召开省安委会全会、省安委会全会扩大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人大会的要求,把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制意识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实现安全生产提高效益、保障发展、维护稳定。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举办安全生产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贵州日报》发表了《认真贯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署名文章,号召全社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组在全省进行巡回宣讲,印制了6万份《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单行本和1?5万份复膜张贴画,免费发送到了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集中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运用法律武器抑制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能力。

  

  年月日

安全检查整改意见 篇4

  xx县公安局:

  你检查组于20xx年9月27日对我行国庆节前安全进行了检查,并发出白公治[20xx]第273号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针对xx县支行营业部和白水县东风路支行两个网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无建立群众自愿的消防队的问题,在检查后已经建立了群众自愿的消防队。

  2、关于电子显示屏没有安全提示的问题,现已在门楣LED显示屏上增加安全提示内容。

  3、在检查中报警器未响的问题,在9月27日下午下班后,测试安全警报按钮,均能正常使用;ATM防震系统在布防后,重击ATM机能发出安全警报提示。

  通过此次检查,我行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今后的日常业务开展中,我行将金融安全工作摆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建立严谨合规的人防队伍和安全可靠的物防设施,确保安全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从而保障我行各项金融业务安全有序开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支行

  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全检查整改意见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气瓶(以下简称危化品气瓶)泄漏和爆炸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xx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以及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专项检查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危化品气体充装、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有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治理危化品气瓶事故隐患,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危化品气瓶充装、使用不当和报废气瓶引发的泄漏和爆炸事故。

  三、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整治的范围主要是盛装氢气、氧气、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溶解乙炔等危化品气瓶;检查的重点是危化品气体的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等。

  四、检查整治内容

  (一)检查危化品瓶装气体充装、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充装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危化品瓶装气体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拥有危化品气瓶产权并对自有产权气瓶全面负责。各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自有产权气瓶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检查气瓶的安全警示标签是否齐全,气瓶钢印标识是否更改,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三)检查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停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是否有已到报废期的气瓶仍在使用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将报废气瓶送经质监、环保和安监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五、部门分工与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任务。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职责。

  1.要严格规范气瓶充装企业的资格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充装与经营环节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装单位应与具有危化品气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签订协议,不得将瓶装气体销售给无证单位经营。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认真做好气瓶充装记录并至少存档一年,严格执行充装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充装前检查制度,防止气瓶超装、混装、错装引发事故。对违规进行“瓶对瓶”倒气的充装活动,要按照非法充装予以处罚。

  2.要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附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送交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肃查处检验单位和废品收购站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倒卖的行为。对检验工作质量和程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处理情况的检查。特别要督促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对气瓶钢印标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对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应当交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更换。

  对危化品气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督促转产、停产、停业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闲置或废弃危化品气瓶,避免事故隐患。

  4.要加强气瓶充装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气瓶充装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充装人员持证上岗率。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瓶装危化品安全的相应管理职能。

  1.要加强瓶装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定点批准;必须使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

  2.要规范瓶装危化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经销有充装许可证的企业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准经销超过气瓶使用年限的瓶装气体。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处置的监督管理。

  加强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盛装液氯、液氨等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气瓶内废弃危化品进行处置,对处置方案进行备案,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各自上级主管部门。12月份三部门将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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