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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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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定方针后,企业改制、社会变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随之而来的诸多社会矛盾自然会不断增多,由此所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将越来越多。这不仅是现阶段,而且是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出一般规律性,对及时消除各种矛盾隐患、及早解决问题,有效避免其形成大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人结合近年来我局群体事件处置工作,谈谈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和新动向,并对成因及工作对策做一点个人思考。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呈现的一些新特点

1、数量增多。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来看,呈逐年增多趋势。仅今年上半年,海陵区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145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4.8%,比2002年上升了近80%,可见其上升的速度惊人。

2、种类繁多。从这几年我局所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引起上访闹事的原因几乎无所不及。大到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小到邻里纠纷、小区物业管管理、环境污染等,在过去看来一些很不起眼的小事,如今均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2003年8月,泰州莲花三区部分住户,因对小区物业管理质量和收费等方面不满,集体拒交物管费,最终引发了一场物管中心与小区住户之间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打架事件。此外,参与集访的人员身份也呈现多样化,既有农民,又有工人,也有教师、学生、企业军转干等。今年6月,泰州市畜牧兽医学院兽医系三、四年级学生100余人,因对五年制高职毕业证书不满,由东风路向南集队游行去市政府上访。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以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两大起因最为突出。从近年的情况来看,这两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高达整个群体性事件的34%和41%。

3、规模呈扩大之势。今年1至6月份,海陵区共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50人以上规模)27起;发生100人以上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15起,比去年同期的6起增加了2倍多。

4、行为易于偏激。已由以往一般性的聚集请愿逐渐发展为“动作型”“偏激型”的集访活动。一些上访人员为达到自身的目的,不惜采取过激的言论和举动,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以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如:今年6月份,东郊某厂职工因工厂改制过程中养老保险金的问题,除连日封堵工厂大门外,还将该厂领导停放在厂内的一辆轿车车轮全部卸去。

5、组织性越来越强。目前,不少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为首者和活跃分子在其中策划、鼓动、串联,甚至组织和操纵。有些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今年3月份,全市开展建设施工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泰东凌窦村部分村民因对拆违工作不理解,而围攻工作组成员。派出所依法对带头闹事者进行传唤教育后,少数人鼓动该村近200名村民涌至派出所,要求放人。今年5月,海陵区塘湾镇刘庄村部分村民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多次到泰州盛和花园建筑工地阻工。区政府派出专门工作组对村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答复、宣传、教育,收效甚微。少数为首分子,在安排村里年老体弱者及妇女儿童到现场阻工闹事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非法集资上访、监视施工现场、明确集中信号和信息传递的方法等,这些都显示了很强的组织性。

6、越级群访增多。

仅今年以来,海陵区就发生越级上访事件119起,占整个群体性事件的81%。其中,去省级部门上访的6起,70多人次;去北京上访的有4起,40多人次。而去年赴省上访人员仅为20人,未发生去京上访事件。可见越级上访人数成倍上升。今年6月初,刘庄村因征地补偿问题一次就有30余人赴京上访。同月,泰东镇北马村8名村民因征地补偿费问题,赴北京中纪委、国土资源部进行上访,后又返回省国土资源厅继续上访。

7、处置难度增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时一件群体性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加上涉及的人数众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时又难以得到彻底解决,其矛盾的多向性、复杂性、反复性,以及部分群众诉求的合理性,决定了处置难度将越来越大。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被推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前沿,而公安机关职能的局限性和工作的规范性,使公安机关在处置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中时常感到 “鞭长莫及”,或是“爱莫能助”,群众提出的绝大部分问题也往往是公安机关无法答复的。大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是以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扩大为主,这种参与形式,往往使公安机关处于“领导不满意,群众有反感”的尴尬境地。

二、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从封闭向开放转化,生产从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化,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必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前所未有的新矛盾。经济社会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利益分配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多媒化及人的思想的多维化等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各种矛盾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2、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异步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另一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事实上,一些地区存在着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的状况,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有少数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3、群众的思维定势给政府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中国老百姓历来就习惯于“有困难、找政府,有矛盾、找领导”,这是基于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赖性。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政府的职能已逐步向服务转变,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政府的职能和行为均有其应有的规范,不再是“万能政府”了。而群众长期的思维定势与“有限政府”之间存在着差距。

4、少数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良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有很多群众信访、社会矛盾,完全能够解决在基层,但是由于我们的一些基层领导在接待、处理的过程中,方法简单,工作疲遢,致使一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形成“老大难”,甚至扩大、蔓延,形成群体性事件。如今年7月2日,姜堰苏陈、於溪等地300多名群众乘船到泰州“光孝寺”敬香时,将船只停违规靠在泰州船闸水域。有关部门的同志不作宣传,不做工作,草率地对这些船只进行扣押,结果造成近200名群众聚集到海陵西仓路口,拦截车辆,堵塞交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此外,少数基层领导脱离群众,主观臆断,作风粗暴,甚至出现违法乱纪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引起集访事件。

5、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存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不统一性和前后规定的不一致性,或是在制订标准时,忽视群体的利益,补贴标准就低不就高,造成群众反感,而导致上访闹事。

三、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决策前,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倾听群众意愿。特别是在出台事关群众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前,要召开市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反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及时调整修改不合理的内容,通过透明过程,群众参与,加强监督,以保证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宣传工作要深入。

一是对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要超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消除盲区,不留死角,使每个群众都了解内容,吃透精神,自觉执行。二是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向现场群众宣传解释政策,解答他们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上访。三是强化日常普法工作,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责意识,推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是减少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3、化解机制要健全。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矛盾纠纷缓冲化解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加大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层层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排查、收集,及时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扩大、易激化、人民群众反应较为普遍、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超前发现,及时掌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钝化缓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始发阶段。切实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漫延和伸级。我局目前积极依靠区委、区政府,将各级基层党政组织充分调动起来,整合司法、治保会、调委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力量,在各派出所分别成立了“调解中心”,既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治安纠纷缠身牵制警力”的问题,又为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消除治安隐患落实了专业的力量和固定的场所,解决了群众有矛盾解决无门的问题。同时,又可从所受理的大量矛盾纠纷中及时了解社会信息,定期加以分析研究,得出前瞻性的可用信息,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据。实践证明,在社区建立“联合调解中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4、工作作风要转变。各级政府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各级信访部门的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认真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每一件事情,热情接待每一名上访的群众,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一些看上去很小的事,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和钝化,小事也会变成大事、拖成难事,甚至发展为影响很大的群体性事件。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层层级级明确和坚特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的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综合协调功能,努力把矛盾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上访过程中。我局自去年6月份,重新明确了“局领导及所领导接待日”制度,并严格执行。由于领导亲自接待、处理、协调,使一大批“老大难”信访问题得到了解决。自去年7月至今年6月份一年的时间中,通过“领导接待日”,除及时办结了市局交办的15起疑难信访件外,还化解决了长期未能得解决的6起“老大难”问题,有效消除了隐患,避免了新“上访老户”的及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5、查处打击要加强。

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工作预案,为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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