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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经济学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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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大学经济学社是由共青团广西大学委员会领导管理、学生社团联合总会管辖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宗旨是:经世济民,学以致用。

本社肩负“繁荣校园文化,培养社会栋梁”之使命,定位为学术与实践并重的学习型、综合型组织。本社以经济题材活动为中心,以社员全面发展为目的,模拟现代企业公司制运作,通过学术研讨、商业运作、校企合作等活动形式,提高社员经济意识、锻炼实践能力。

第三条  本社模拟现代公司制运作管理,实行《日常办公与工作例会制度》、《人文关怀与社员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管理制度》、《人事考核与绩效评估制度》、《项目运作与活动管理制度》、《公关策划与宣传管理制度》、《财务控制与稽核审计制度》、《资料整理与档案管理制度》等八大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长负责制。

第五条  本社设置社长一名,副社长三名(协助社长分管内务、活动、商务等),社长助理一名,秘书长一名。必要时设置常务副社长一名。

第六条  部门及各部门设置:

本社设置秘书处、人力资源部、学术部、公关宣传部、社会实践部、网络技术部、商务部、企划部等八个部门。

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人力资源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学术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公关宣传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社会实践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网络技术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商务部:经理三至五名(部长级),副经理(副部长级)若 干名,干事若干名。

企划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四名,干事若干名。

第七条  本社为了学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并充分发挥老干部作用、更好传承学社优良品质,特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对学社发展有一定贡献和设想的新老干部组成,与干部换届同期改选,每届任期为一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置理事长一名,负责召集理事、与现任干部联系等一切事宜。

在关系学社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原则上需由社长向理事长提出,理事长召集理事研究讨论。理事应有对学社高度负责态度、充分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在具体问题上理事会不作具体决定。

第八条  凡本社社员,均有竞选候补干部或干部资格。凡正式干部,均具有晋升社长的资格。

第九条  各部长有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聘用或解聘本部门干事建议的权利,人力资源部经核查后具有最终裁定权。

第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副部长。常务副部长应从副部长中产生。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名干事长或组长,但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档案登记资料。

第十二条  若需要设立新部门时,需由社长、各副社长和部长等充分讨论,在干部会议通过后,并报请理事会批准,方可成立。新部门须挂靠某一部门或隶属几个部门管理运作至少一年、运转成熟,方可独立。新设立部门部长暂属常务副部级。

第十三条  凡是干部如提出要辞职或退出本社,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在干部会议上讨论,经社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离职方可生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社长、副社长、部长、副部长、干事长(组长)以及干事,有管理本学社和服务广大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广大社员有:

(一)对本学社工作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意见、批评建议和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加本学社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社员费;

(二)活动赞助费;

(三)其他合法经济来源。

第十七条 每次合作合同的签订及活动赞助费的签收必须有包含社长、副社长或商务部主任、经理在内的两人或三人以上同意并在场。

第十八条  对拉赞助者或消息提供者可依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本社实行严格财务控制制度,每项活动经费须申报,每项开支须有凭证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帐目由财务主管负责,并定期由内务的副社长进行稽核审计,全社成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作认真、活动积极、表现突出者,学社给予公开表扬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通知开会或已报名参加活动迟到的干部干事,须当场作出合理解释,迟到次数累计多于5次者,可将其视作怠工,由社长或人力资源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留用察看乃至取消其职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通知其开会或已报名参加活动旷缺的干部干事,旷缺次数累计多于5次者,由社长授权人力资源部部长予以取消其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如确有原因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说明情况,并在一日内向相关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请假条,经核实后可不追究责任。

第六章  生效与修改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社制度应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

本社章程的修改,应需由包括社长在内的60%副部长级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立项,由社员大会通过,并报请校团委批准,由社长签署,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公元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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