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公告
房屋拆除公告(精选4篇)
房屋拆除公告 篇1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依法审核批准xx市金碧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凡属: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内的所有房屋,均为拆迁范围,各类房屋须全部拆除。
二、上述地段的房屋拆迁,由xx市新佳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法人代表:杜红萍。
三、拆迁期限为x年8月26日至x年12月30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搬迁。
四、在我局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身份不明者,被拆迁人可拒绝其进户。
六、被拆迁人不得拒绝拆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迁。
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积极搬迁,支持城市建设,为建设多做贡献。
特此通告。
x年8月25日
房屋拆除公告 篇2按照新城区整体建设规划要求,近日,xx县经济开发区将有孙庄村孙庄一二三组、菅庄组、孙菅庄安置点要实施整体搬迁,现就该区块内房屋建筑物拆除清运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拆除队伍。
一、工程范围:孙庄村孙庄一二三组、菅庄组、孙菅庄安置点的房屋。
二、工程内容:房屋拆除、渣土清运。
三、工程标准:安全拆除,并在限定时间内,将渣土清运出村至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堆放地点,拆迁现场达到场地平整,无任何遗留建筑垃圾。
四、工程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评估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竞标条件和要求:因拆除工作时间紧、情况特殊,指挥部采取电话和网络两种发布方式,通知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参加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拆迁公司需具有建筑行业合法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必须是本辖区常住人员)及大型挖掘机、50T铲车等相应的机械设备。
2、参加竞标的公司报名需交报名费1000元,并在开标前交纳保证金三十万元。
3、服从征收主管部门安排,随验收随拆除,每个独立院落自收到《房屋验收交接单》后24小时内拆除完毕,否则每个院落从保证金中扣除20xx元作为罚金。清运渣土车辆要包扎覆盖,严禁沿路抛洒、遗漏。运输车辆证件、手续齐全。
4、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报名及开标时参加竞标的公司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x年10月31日17时 30分为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保证金交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帐户名:x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帐号:,未中标的拆迁公司,开发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中标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扣除招标价款后结算(保证金不计其息)。
六、该项目共有四个标段,具体范围附表。各标段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每个标段设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者不成交。价格最高者为最终中标人。每个竞标公司只能中一个标段。
各标段范围
标段 范 围 面积(㎡)
1 孙庄一组 25170.22
2 孙庄二、三组 30228.65
3 菅庄组 34325.03
4 孙菅庄安置点 29333.05
七、报名截止时间:x年10月30日下午5时30分
招标地点:xx县凤城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竞标时间定 年11月1日10时30分,逾期视为自动弃权。
八、本项目拆除以房屋现状为准。
九、本拆除招标条件解释权归xx县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名地点:xx县电动车研发中心710室
x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
xx年十月二十九日
房屋拆除公告 篇3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依法审核批准xx市金碧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凡属: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内的所有房屋,均为拆迁范围,各类房屋须全部拆除。
二、上述地段的房屋拆迁,由xx市新佳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法人代表:杜红萍。
三、拆迁期限为x年8月26日至x年12月30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搬迁。
四、在我局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身份不明者,被拆迁人可拒绝其进户。
六、被拆迁人不得拒绝拆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迁。
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积极搬迁,支持城市建设,为建设多做贡献。
特此通告。
x年8月25日
房屋拆除公告 篇4经xx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 ()第046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 xx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 因 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 项目建设需要,在 xx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拱宸村 下列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
东至 红建河
西至 上塘路
南至 台州路
北至 东路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除外)
具体门牌号码:(以征地红线为准)
上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 x年09月25日 前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及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到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动迁机构:xx市拱墅区征地事务所
评估机构: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动迁总负责人: 评估总负责人:
咨询电话: 联系人:
搬迁期限:x年09月20日至x年12月19日止
过渡期限:二年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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