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售公告
解除限售公告(精选3篇)
解除限售公告 篇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67,010,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8%;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xx年2月27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62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向包括间接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陕西蓝海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新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的投资者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95,729,01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96.5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1,852,967.91元,募集资金净额1,278,147,028.63元。20xx年1月27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20xx]京会兴验字第620xx007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新增股份95,729,013股于20xx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达到406,613,056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非交易日顺延),国贸控股所认购股份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非交易日顺延),其他投资者所认购股份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0xx年2月27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67,010,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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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华鑫证券—浦发银行—华鑫证券志道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配售。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第一创业证券—国信证券—共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配售。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兴业银行—孙长缨等58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配售。
4、截止公告日质押、冻结的股份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数据为准。
5、本公告比例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陕西蓝海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新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名投资者在公司20xx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上述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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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2、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信建投证券对厦门信达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2月22日
解除限售公告 篇2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6,675,5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310%。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xx年2月2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屠方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6号)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屠方魁发行13,818,345股股份、向陈爱素发行12,883,771股股份、向张成华发行8,900,705股股份、向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916,310股股份、向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178,823股股份、向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48,225股股份、向杜宣发行2,536,701股股份、向深圳市百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979,078股股份、向张妮发行489,539股股份、向邱华英发行316,420股股份、向黄劲松发行252,335股股份、向刘玉发行240,319股股份、向饶光黔发行212,282股股份、向周文华发行212,282股股份、向廖焱琳发行200,266股股份、向张婷婷发行168,22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xx年2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股份的登记手续,上述股份已于20xx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共计发行新股数量为51,153,624股,公司总股本由277,534,400股增加至328,688,02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
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金穗投资、力瑞投资、中世融川、百富通、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已出具承诺:
1、本企业/本人已经依法向华力特缴纳注册资本,享有作为华力特股东的一切股东权益,有权依法处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华力特股权。
2、在本企业/本人将所持华力特的股份过户至猛狮科技名下之前,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华力特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
3、在本企业/本人将所持华力特的股份过户至猛狮科技名下之前,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华力特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4、在本企业/本人将所持华力特的股份过户至猛狮科技名下之前,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华力特的股份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持有华力特股份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任何阻碍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华力特股份的限制性条款。
(二)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所示:
1、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中世融川:
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猛狮科技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杜宣、张妮、百富通:
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猛狮科技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张成华、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力瑞投资:
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猛狮科技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按照以下次序分批解锁(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
(2)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的50%;
(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利润承诺、业绩补偿
1、业绩补偿责任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责任人为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
2、利润承诺期间
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期为20xx年度、20xx年度和20xx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限将相应顺延。
3、承诺利润
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xx年度、20xx年度和20xx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和10,140万元。若20xx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则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xx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3,182万元。华力特净利润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为准。
4、业绩补偿安排
如在承诺期内,华力特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责任人各自的责任承担如下:
蔡献军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蔡献军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蔡献军已补偿金额。
陈鹏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陈鹏已补偿金额。
蔡献军、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力瑞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对价×蔡献军、陈鹏持有的力瑞投资的股权比例。
屠方魁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屠方魁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屠方魁已补偿金额
陈爱素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陈爱素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陈爱素已补偿金额
张成华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张成华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张成华已补偿金额
金穗投资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金穗投资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金穗投资已补偿金额
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业绩补偿责任人之间及其与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责任均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蔡献军、陈鹏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以现金补偿。蔡献军、陈鹏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分别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
如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业绩补偿责任人对应当年度补偿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配部分随补偿股份一并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该承诺年度需补偿金额及股份数,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猛狮科技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述业绩补偿责任人,其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猛狮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部分股份不拥有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且不享有对应的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因猛狮科技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无法实施的,猛狮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业绩补偿责任人,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猛狮科技股份占猛狮科技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猛狮科技股份的比例赠送给猛狮科技其他股东。
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
无论如何,业绩补偿责任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上市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确认所有业绩补偿责任人的现金补偿金额,并及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责任人。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要求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当期应付补偿金。
5、利润承诺期末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金额,则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该补偿义务人股权交割日前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计算其需承担的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及股份数,再由上市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补偿时,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股权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对华力特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股份交割日后,华力特应在承诺期各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四)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中世融川、力瑞投资、百富通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内容如下:
在本人/本单位作为猛狮科技的股东期间,将保证与猛狮科技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关于人员独立性
(1)保证猛狮科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猛狮科技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于猛狮科技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2、关于资产独立、完整性
(1)保证猛狮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猛狮科技的控制之下,并为猛狮科技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猛狮科技的资金、资产;不以猛狮科技的资产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3、关于财务独立性
(1)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猛狮科技及下属子公司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干预猛狮科技的资金使用调度。
(3)不干涉猛狮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4、关于机构独立性
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猛狮科技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影响猛狮科技的机构独立性。
5、关于业务独立性
(1)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于猛狮科技的业务。
(2)保证本人/本单位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猛狮科技的业务活动,本单位不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猛狮科技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猛狮科技相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猛狮科技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程序。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金穗投资、中世融川、力瑞投资、百富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除华力特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本单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投资与猛狮科技、华力特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企业。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持有猛狮科技股票期间,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猛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猛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一步拓展现有业务范围,与猛狮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单位保证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猛狮科技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猛狮科技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3、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猛狮科技造成损失的,取得的经营利润无偿归猛狮科技所有。
(六)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金穗投资、中世融川、力瑞投资、百富通、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出具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企业/本人作为猛狮科技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猛狮科技及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猛狮科技股东的地位谋求与猛狮科技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猛狮科技股东的地位谋求与猛狮科技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猛狮科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猛狮科技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订立协议,办理有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平的价格损害猛狮科技的合法权益。
2、确保本企业/本人不发生占用猛狮科技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猛狮科技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确保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猛狮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本企业与猛狮科技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上述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xx年2月2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站上的《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各股东对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
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xx年2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675,5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31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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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张成华共计持有限售股份8,900,705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8,900,705股中的20%,即为1,780,141股,该部分股份不涉及质押股份。其中质押股份7,120,560股,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且相应限售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备注2: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848,225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848,225股中的20%,即为569,645股。
备注3:杜宣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536,701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536,701股中的100%,即为2,536,701股。
备注4:深圳市百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持有限售股份979,078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979,078股中的100%,即为979,078股。
备注5:张妮共计持有限售股份489,539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89,539股中的100%,即为489,539股。
备注6:邱华英共计持有限售股份316,420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16,420股中的20%,即为63,284股。
备注7:黄劲松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52,335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52,335股中的20%,即为50,467股。
备注8:刘玉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40,319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40,319股中的20%,即为48,063股。
备注9:饶光黔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12,282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12,282股中的20%,即为42,456股。
备注10:周文华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12,282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12,282股中的20%,即为42,456股。
备注11:廖焱琳共计持有限售股份200,266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0,266股中的20%,即为40,053股。
备注12:张婷婷共计持有限售股份168,223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需分批次解除限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为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68,223股中的20%,即为33,644股。
备注13:屠方魁共计持有限售股份13,818,345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本次未能申请解除限售。其中质押股份13,500,000股,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且相应限售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备注14:陈爱素共计持有限售股份12,883,771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本次未能申请解除限售。其中质押股份12,000,000股,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且相应限售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备注15: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有限售股份3,916,300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本次未能申请解除限售。其中质押股份3,916,300股,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且相应限售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备注16: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计持有限售股份3,178,823股,根据其作出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该部分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本次未能申请解除限售。其中质押股份3,178,823股,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且相应限售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5、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猛狮科技20xx年向16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张成华等12名交易对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无违反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二月二十四日
解除限售公告 篇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批次股票解除限售总体情况。
本批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70,4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是0.45%,可转让时间为20xx年3月3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姓 是否为控股 董事、监事、 截至20xx年1 持股比例 本次解除限
名或名 股东或实际 高级管理人月26日持有股 售登记股份
称 控制人 员任职情况 份数量(股) 数量
1 毛映梅 否 否 272,404 0.72% 170,404
合计 272,404 0.72% 170,404
三、本批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4,890,761 65.67%
有限售条件 1、高管股份 13,009,239 34.33%
的股份 2、个人或基金 - -
3、其他法人 - -
4、其他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3,009,239 34.33%
总股本 37,9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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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xx-003
四、其它情况
(一)在本批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二)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三)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挂牌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四)不存在挂牌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挂牌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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