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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科室评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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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科室评比细则(通用3篇)

文明科室评比细则 篇1

  为加强机关文明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建文明机关,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水平的监管效率促进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局机关开展创建"文明科室"工作。

  一、文明科室标准

  《"文明科室"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为文明科室考核评选基本标准,实行百分制考评。处室自查自评后总分在90分以上方有资格申报"文明科室"。考核采取扣分制。凡检查、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之处,按规定扣分,每项扣分不超过其满分值。

  二、文明科室考核办法

  文明科室实行每季一评,年终总评的方法。

  1、每季度各科室按《"文明处室"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评分,由局创建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评选出每季度的文明科室,并在局内进行公示。

  2、年终各科室根据《"文明科室"考核评分表》,自查自评,符合考核条件的,可向局创建文明机关领导小组申报(申报处室需要报送创建文明科室总结、申报表以及提供有关基础台帐)。

  3、局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科室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征求其它科室的意见,并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4、文明科室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占最终考核分的60%,年终考核占最终考核分的40%,两者结合起来作为各科室的最终考核得分。

  三、奖惩

  对评上的文明处室,授予"文明科室"称号,挂"文明科室"牌,并按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季度考核不满85分的科室或有违纪违法受处分的,由局创建领导小级予以摘牌。

  附:"文明科室"必备条件

  1、在科长(主任)的带领下,科室全体成员能自觉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精神文明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科室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党风和勤政廉政优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3、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科室的规划和实施意见,自觉按照文明科室的标准及本科室的职责开展工作。做到科室之间工作不扯皮、不推诿、不拖拉,积极主动,协同配合;科室内部同志间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执行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科室全体成员牢固树立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搞好监管服务的思想,为基层单位、为管理相对人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热情、礼貌、耐心接待每一位来机关联系工作、办理事务的同志。

  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服务,优质高效,主动、积极、全面完成科室职责范围的各项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文明处室:

  1、科室成员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

  2、没有完成当年局考核的主要工作任务的。

  3、因工作不力,在监督执法、行风建设、承诺服务、干部队伍、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文明科室评比细则 篇2

  1.科室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投入中心规划建设,能够紧紧围绕中心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室长善于掌握和解决本科室人员思想问题,关心科室人员的成长进步;科室人员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2.政治学习。科室人员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科室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3.工作业绩。科室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科室长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所属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注重开拓业务,创新载体,努力为中心增收、增效,工作实绩显著;科室人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4.和谐有序。科室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科室人员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科室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无吵架斗殴事件。

  5.遵纪守法。注重法制教育,科室人员法制观念强,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普法学习教育;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科室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无失窃、泄密、失火等问题。

文明科室评比细则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处室、科室文明创建水平,规范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根据《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省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处室、科室是指扎实推进“五型”(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在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团队建设、创建氛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处室和先进科室。

  第三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考核,严格评选。

  第四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党组领导下,由厅创建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处室的评选范围: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铁路办、交建局、大桥指等所属处室(部门),南京交院、南通航院、省交通技师院所属机关处室。

  文明科室的评选范围:厅属各单位所属科室(部门)(包括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所属科室、大队)。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文明处室、科室标准:

  (一)政治素质优良

  理论武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型处室、科室创建持续深入。

  思想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推进谈心交心活动,加强工作沟通和思想交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

  作风建设。组织排查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整改效果明显;建立作风建设联系点,征求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广泛深入;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度,基层群众满意。

  组织建设。重视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二)工作业绩显著

  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目标,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本处室、科室承担的工作。

  履行职责。严格依据“三定”规定等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明确界定工作界面,权责清晰,人岗相适,高效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绩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分解落实绩效目标;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绩效显著。

  创新创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在业务工作拓展上有新突破;创新工作机制,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上有新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提高工作效率上有新成效。

  (三)服务能力提升

  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按规定发布(更新)相关信息;实行行政(项目管理)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意识明显提高;坚持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开展自我评查,依法履职能力明显增强。

  运转高效。建立健全议事、考勤等制度,内部管理严格;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办事程序,内部运转协调,工作效率高。

  服务优质。兑现服务承诺,创新服务举措,服务能力强;树立品牌意识,深化服务内涵,服务质量优;重视服务信息反馈,落实问题整改,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团队建设扎实

  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内部决策科学、民主、规范;强化干部监管,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完备;注重职工业务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素质建设。注重理论教育,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高;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好;强化工作能力训练,干部职工学习力、适应力、执行力强。

  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建设载体多样,活动丰富多彩,文明创建广泛深入;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状态良好,干群关系和谐。

  廉政建设。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强;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监控和廉政风险防范有效。

  (五)创建氛围浓厚

  氛围营造。加强文明创建宣传,创建理念深入人心;创建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创建标识醒目,创建氛围浓厚。

  环境卫生。办公区域环境优美,卫生设施齐全;办公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禁吸烟等现象。

  文明礼仪。注重文明礼仪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素养,提升文明程度;个人仪表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着装大方得体;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节能环保。注重资源节约,推行绿色办公;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第七条 依据考核标准,制订《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业绩、服务能力、团队建设、创建氛围五大项,总分100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加1—3分/项;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行为,受到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加1—3分/次。

  (三)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上级表彰的,视情况加1—3分/次。

  (四)在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党建工作等方面有创新做法,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视情况加1—3分。

  (五)积极参加党员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加1—2分/次。

  (六)其他被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其他不宜参评的。

  第三章 考核评选程序

  第十条 厅创建办负责组建文明处室、科室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厅办公室、政治处、直属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海员交通工会等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文明处室、科室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文明处室申报程序:

  (一)厅机关处室(部门)申报程序

  1. 自查。对照本办法和《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申报。

  2. 申报。向厅创建办提交自评报告和《文明处室申报表》。

  (二)厅属单位所属处室(部门)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科室申报程序:

  (一)自查。对照本办法和《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文明科室申报表》。

  (二)审核。单位对申报科室的自评报告和申报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择优确定拟申报的文明科室名单。

  (三)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对拟申报的文明科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四)申报。单位将拟申报的文明科室材料进行汇总,报送厅创建办。

  第十四条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程序:

  (一)初审。厅创建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考核。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的处室、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依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三)审定。厅创建办按照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考核评选情况,提出文明处室、科室初选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拟命名文明处室、科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表彰。根据公示结果,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名义进行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处室、科室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名义给予表彰,分别授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明处室(部门)”或“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明科室(部门)”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组织处室、科室全体人员荣誉疗休养一次。

  (三)在评选年度的年度考核中,以处室、科室全体人员20%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

  (四)根据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室、科室全体人员一次性年度奖励。

  (五)作为处室、科室人员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优先安排处室、科室人员考察、脱产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届获得文明处室、科室称号的,命名为文明处室、科室标兵,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厅属单位所属处室、科室(部门)创建文明处室、科室的创建率低于80%的,不得申报省、部文明单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创建成为文明处室、科室的总数达60%以上的,优先推荐参加省、部文明单位(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

  第十八条 对发生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对发生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的问题,经查实已不符合文明处室、科室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责令整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九条 被撤销文明处室、科室荣誉称号的,从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参加文明处室、科室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报文明处室、科室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文明处室、科室考核评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交通厅文明处科室考核标准及评选奖励办法》(苏交政〔20xx〕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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